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8********,汉族,临沂市蒙阴县人,群众,初中文化,临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临沂市高新区**镇**村,居住**村。2012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31日批捕在逃,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和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以能为他人办理缓刑为由,诈骗张某某等人30余万元,其中约20万元被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构成诈骗罪,但有自首、立功表现,根据省院相关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