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刑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211970********,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通化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辉南县森林公安大队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经集体林承包人员刘某乙的同意后,在刘某乙承包的集体林内拾捡木材两车,并将林木卖给木材收购人员潘某某(已起诉)。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征得了集体林承包人员的允许,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