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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与家人吃饭饮酒,之后乘车回到秦州区西十里山水新城小区家中。22时许,刘某甲驾驶自己的甘E*****号牌摩托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刘某甲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0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刘某甲的身份信息、刘某甲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信息、刘某乙的证言、刘某甲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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