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2********,汉族,初中,祁阳县**管理所职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7日0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湘******轻型多用途货车从祁阳县县城水印嘉苑驶往祁阳县盘龙西路,当车辆行驶至**路**道**处,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163mg/100ml,后被带至祁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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