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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0********,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大专文化,经商,住益阳市赫山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2时40分许,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经益阳大道右转弯进入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由南往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刘某甲被带至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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