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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陕西省**区**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浙F0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和祥路中和苑门口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g。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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