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志勇刘某某,男性,1969年2月6日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90206001X36028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画眉塘26号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简历无前科。
辩护人石军,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志勇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刘志勇刘某某在未获得任何合法资质承接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乐平市众埠镇尚濂咀村乐平市**镇**村的施工工地移栽电线杆的工程,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下,将工程交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刘某兵施工,后刘某兵同样叫来无任何施工资质王某某火才对电线杆移栽进行施工,导致王某某火才从电线杆上坠落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志勇刘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勇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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