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兵刘某,男性,1982年2月11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20211407136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双田镇耆德村576号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兵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刘志勇某甲在未获得任何合法资质承接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乐平市众埠镇尚濂咀村乐平市**镇**村的施工工地移栽电线杆的工程,且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况下,将工程交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刘兵刘某施工,后刘兵刘某同样叫来无任何施工资质王火才某某对电线杆移栽进行施工,导致王火才某某从电线杆上坠落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兵刘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兵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