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县人,务工,家住**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于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于都县城**城开麻将馆,赖某某(另案处理)在其麻将馆打牌时叫刘某某为其收码,承诺给其按普码3个点、特码10个点的提成。于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每期六合彩开奖日分别向在场打牌的赌客收码,然后将码单和赌资转给赖某某,赖某某再将收到的码单和赌资报给其上线蔡某甲(另案处理),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赖某某报码3.3万元,从中抽成获利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于都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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