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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楼**号。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16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位于南岸区弹子石**小区**栋旁一超市前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前来购买毒品的杨某某。民警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搜出刘某某贩卖给其的一小包冰毒疑似物(经称重净重0.30克)和一颗红色麻古疑似物(经称重净重0.08克)。2020年6月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检材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到购毒人员杨某某的300元毒资后马上转账给龚某某是否属于交付毒资性质不明,刘某某在本次毒品交易中是否牟利证据不足,刘某某是否帮助龚某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本次毒品交易中的毒品来源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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