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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听力言语贰级残疾,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白水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文,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西安)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3月份成立,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室。**公司由郑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共同出资成立,由郑某某担任负责人。**公司下设4个小组,17名业务员,公司通过大量招聘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投资电影实施诈骗。业务员进入公司后由公司统一进行话术培训,提供诈骗手机、电话资源、微信号等,筛选中年女性添加微信按照设计的步骤进行聊天,由组长等人指导、跟进业务员聊天,公司统一以郑某某的身份虚构自己是成功人士,以帮助投资电影获得高额分成,骗被害人进行投资。**公司向被害人推荐电影《一墙之隔》,涉案被害人将钱打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110501743600********,并与**(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电影的合同。**(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投资款后统一将部分返现**公司股东分成,其余给业务员、组长支付工资、提成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宋某某(已起诉)一组业务员,其于2020年3月下旬进入**公司。刘某某诈骗被害人古某某5万元,从中拿到工资、提成12000元。2020年7月24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公司将刘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是**公司的业务员,主要以微信聊天的方式欺骗客户投资电影《一墙之隔》理财,其在诈骗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某于2020年3月份通过招聘进入**公司,案发后刘某某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10000元。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在审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刘某某听力言语贰级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其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刘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综合考虑刘某某实施诈骗的参与程度、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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