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江西瑞金人,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瑞金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刘某丙(另案处理)从网上购买客户信息资料和话术,通过以退还手机需要交押金等名义来骗取被害人钱财。2019年4月份,刘某丙招募陈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由陈某某、杨某某按照刘某丙提供的话术和客户资料进行打电话诈骗,由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负责制作假的银行转账流水图和诈骗赃款的收支。陈某某、杨某某诈骗所得的钱与刘某丙五五分成。经查明:
2019年4月21日,杨某某以退换手机需要交纳押金、保证金、流水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一万元整,陈某某假冒财务总监,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制作了假的银行转账流水图,帮助杨某某一同诈骗王某某,诈骗所得钱款由刘某丙、杨某某五五分成。刘某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向王某某赔偿损失1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21日在江西瑞金被民警抓获。
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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