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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辽宁省辽阳市人,身份证号码211002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辽阳市**路*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被害人谢某某在QQ群表示需要购买“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账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遂添加被害人谢某某QQ账号,商量好游戏账号价格等事宜后,被害人谢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费用32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即将被害人谢某某好友删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3200元某某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述行为系普通诈骗,犯罪数额未达到构罪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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