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张某某存放在双河镇杨树村河套地里的木头一天扛回家一根,先后扛回二十棵并将树木锯成两段,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杨树村张某某的河套地里欲将张某某放置在地下的一扇房门装车时被张某某当场发现。经鉴定,被盗树木价值人民币1000元整。被盗房门因未提供品牌、型号等材料,绥化市北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价格鉴定不予受理。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盗树木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刘某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