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4********,仡佬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中建方圆荟购物广场中国移动店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展台上一部为华为nova 7 pro手机盗走。后在店员联系其后,主动将盗窃手机交还该手机店。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华为价值为3214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还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