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章某某**会所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小区**栋**室。因本案,2020年1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至赣州市章某某**菜市场买菜时,在菜市场门口发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格林豪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80元)未拔车钥匙,遂起盗意,将车盗走。
2020年1月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前往赣州市公安局章某某分局南外派出所投案,并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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