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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蒙某某系同事关系。刘某某在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微信绑定蒙某某卡号为6222034000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利用该微信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将上述卡内资金转款七笔共计人民币3200元、2019年1月13日转款一笔人民币3000元至其本人微信号******账号内。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00元。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刘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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