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隆尧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1日先后三次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店内盗窃充电器、三明治等物品。经鉴定,刘某某盗窃物品价值68.5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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