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屯**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室内,窃取被害人魏某某(男,41 岁,黑龙江省人)放置在办公桌上的现金人民币3200元。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刘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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