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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1************,汉族,初中文化,****大学**食堂厨师,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晚饭时饮酒,23时许,其从本市岳阳楼区**立交桥附近驾驶,欲将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挪至**停车坪行驶时,在**大道与**路交叉路口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行驶路程短,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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