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汽车从本市岳阳楼区**附近行驶至**中路**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阳楼大队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4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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