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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本市**路“疯狂的生蚝”吃宵夜,席间饮用三瓶啤酒。次日凌晨40分许,其驾驶湘******小型汽车,沿本市巴陵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沃尔玛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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