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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美食街附近吃晚餐,席间饮用啤酒。约23时许,其驾驶湘******小轿车从美食街出发回家,在岳阳大道市政协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0.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理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并具有坦白和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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