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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香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保定市唐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晚,在香河县淑阳镇中意家具城南武汉火炬工地(春城绿景工地)餐厅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相互殴打,被劝开后刘某某手持水果刀,到韩某某宿舍将韩某某腹部扎伤。韩某某的伤情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一是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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