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上午,因物业化粪池清理问题,住在德阳市旌阳区庐山路二段小区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将罗某某推到在地,跨坐在罗某某身上,用拳头对罗某某头部及面部进行殴打,造成罗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对罗某某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取得罗某某谅解。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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