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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54*******,汉族。住肥西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 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日时许,在肥西县**乡**村**村民组刘某某家门口菜地旁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田间杂草放置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拳头连续多次推搡朱某某前胸,致朱某某受伤入院治疗。

肥西县公安鉴定司法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志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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