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经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路**楼**栋**单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3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吕某某受雇于“花花”为其制作淫秽直播平台,并从网上招募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为其开发用于直播的软件,刘某某又招募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宋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制作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软件,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现存砀山县公安局。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