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经商,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路**楼**栋**单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3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吕某某受雇于“花花”为其制作淫秽直播平台,并从网上招募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为其开发用于直播的软件,刘某某又招募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宋某某、段某某(均另案处理)制作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软件,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现存砀山县公安局。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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