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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73********,汉族,小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8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0F***号的小型普通轿车,沿仁寿山单行道东向西行驶至距离高安公路200米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4.9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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