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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102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6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醉酒后驾驶豫R92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镇平县柳卢公路马洼段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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