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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邹某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4时4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邹某市**镇***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月9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20日14时40分,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邹某市九户镇276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段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1月9日立案侦查,同日,经邹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刘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9年12月20日,刘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凭条,证实:2019年12月20日14:40,刘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

5.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9年12月20日15时43分,在邹某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刘某某的血样。

6.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刘某某无犯罪前科。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刘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8.证明,证实刘某某是邹某**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部员工,为**纸业党支部党员。

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刘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8mg/100ml。

(三)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_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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