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1********,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1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登封市少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政府门口路段在三轮电动车上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93.27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过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