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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罪)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00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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