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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86********,汉族,本科文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新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C6****(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虎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防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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