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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街**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21时30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甘肃银行门出发口,行驶至原武都区北山路金博大门口,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82mg/100ml。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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