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KA****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都区城关镇教场小学附近前往东江镇东江梁,途经彩虹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后刘某某被送往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