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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金塔县羊井子湾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22时49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金塔镇红光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塔镇边沟村11组与金羊公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9mg/100ml。刘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被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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