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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中核产业园员工,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号,住金塔县中核产业园员工宿舍。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5月14日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23时40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中核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1km+4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5.6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从宽处理;刘某某酒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应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罪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醉酒程度较轻,又系车人稀少的夜晚,未发生交通事故,可依法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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