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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A****5号车在南横线**村口倒车时,将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3号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醇浓度为108.34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5.事故谅解协议书;

6.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已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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