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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西和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礼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4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31日19时许,刘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乙由东向西行驶至礼县****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甘EM****号小型客车刮撞,造成刘某甲及乘车人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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