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礼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4日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31日19时许,刘某甲涉嫌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乙由东向西行驶至礼县**镇**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甘EM****号小型客车刮撞,造成刘某甲及乘车人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3月22 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