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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礼县人民检察院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刘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在自家商店里喝酒,期间,三人共喝了一箱500ML12瓶装的啤酒,次日02时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学校(**门口)路段,被礼县交警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查,值为176.9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雷坝镇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送至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值为90.1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有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凌晨,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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