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2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5日被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许,刘某某和张某某三人在自家商店里喝酒,期间,三人共喝了一箱500ML12瓶装的啤酒,次日02时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礼县**镇**学校(**门口)路段,被礼县交警队的执勤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查,值为176.9mg/100ml,遂将其带至礼县雷坝镇卫生院进行血样采集。并将血送至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值为90.18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属有证驾驶机动车,其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可认定为坦白;案发时间为凌晨,危害性不大,也未造成实际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已依法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