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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客车在靖远县乌兰镇师范巷由西向东行驶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9.44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远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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