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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L2****号小型轿车途经郴州大道科技工业园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5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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