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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湘LC****号轻箱式货车行驶至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汽车总站前路段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3.7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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