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居委会**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V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6.2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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