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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5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5********,汉族,专科文化,在深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BU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路段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23时10分提取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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