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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8********,苗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浙GC1****号牌小型轿车从泉溪镇往东干方向行驶;03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东干村南苑路7号时与由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GP1****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他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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