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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梦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正港线与梦龙路交叉北行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4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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