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U**** 符合公开条件。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凉州区祁连大道汉武洲际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15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2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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