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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敖某某新惠镇新惠路时,被正在执勤的敖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34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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