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大道与**路**路口往**大道与**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大道**号**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95毫克/100毫升和92.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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