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宿舍,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岩冲煤矿安置小区朋友家中饮酒后由其朋友驾驶牌号湘N5R7**小型轿车行驶至澳海公园1号小区门口,后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该车继续行驶至怀北路龙泉雅苑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4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认罪认罚具结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