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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2000********,壮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3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中柬路出发,途经中柬路、民族大道,驶至青某某竹溪大道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遂带刘某某至广西江滨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鉴定。经检验,案发时刘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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