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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1********,汉族,本科文化,在广东**银行总行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被湛江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4月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GL****号牌小轿车沿人民大道从南向北行驶,行驶到人民大道龙潮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赤坎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呼气测试结果为161 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刘某某的违法行为,民警带领刘某某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并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6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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